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免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253号 2007-05-1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或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收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不征或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为贯彻落实好这一税收政策,支持我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化大省建设,现明确财税[2007]17号文件中的“农村居民用户”是指除市、县(市、区)城镇居民用户以外的乡、镇、农村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委会)的有线电视用户。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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