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办发[1990]658号 1990-08-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印花税。对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请依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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