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函[2003]63号 2003-07-01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事业单位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和面积标准,按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沈房改发[199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若其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可据实税前扣除。 附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7月0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