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静安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静府规〔2022〕1号 2022-02-22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民政局《关于推进静安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2日 关于推进静安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推动养老服务设施高质量发展,现就本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十四五”期间,本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围绕“增量、增能、增效”,落实布局专项规划,进一步织密网点,均衡布局,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优质、社区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家庭照料能力不断增强;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设施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功能不断提升,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十四五”末,本区养老服务设施重点实现以下目标: (一)养老机构 通过新增优质、提升存量,推动养老机构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完成市政府下达指标。其中,护理型床位占全区总床位的比重达到60%以上,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改造数不少于500张。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全面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常住人口每千人40平方米,并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逐步提高设施建设数量和水平。其中,新增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5个;新增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20个;老年助餐供应能力达到1.35万客/日。 三、扶持政策 (一)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扶持措施 1.基本要求 按照《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在静安区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设有保基本床位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 (1)执业满6个月; (2)依法依规备案; (3)经社团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或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4)服务质量日常监测非“较差”等次(按照规定不需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的除外)。 2.扶持措施 (1)机构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 机构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不受“基本要求”中(1)(2)(3)(4)的约束,包括: ①新增养老床位建设补贴 新增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按照市里规定先行申请市级补贴(助)。在取得市级补贴(助)的基础上,区财政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配比补贴,具体分为: Ⅰ.由财政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新增机构,在取得市级补贴(助)后区财政不再配比补贴。 Ⅱ.由非财政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新增机构 形成自有产权的新增机构在取得市级补贴(助)后,区财政给予市级补贴(助)3倍的配比补贴。 未形成自有产权的新增机构在取得市级补贴(助)后,区财政给予市级补贴(助)1.5倍的配比补贴。 Ⅲ.由混合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新增机构 由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共同出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由非财政资金出资方与相关筹措财政资金的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补贴比例,但区级补贴不高于市级补贴(助)的1.5倍。 ②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补贴 对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中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按照市里规定先行申请市级补贴(助)。在取得市级补贴(助)的基础上,由财政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在取得市级补贴(助)后区财政不再配比补贴;由非财政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在取得市级补贴(助)后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比。新增养老机构同时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的,可叠加享受新增养老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补贴。 ③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 对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设置且符合本市设置标准的护理型床位,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 除文件规定内容之外,上述第①②③条中对每张养老床位的区级补贴政策均不可叠加享受。 ④一次性开办补贴 完成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区财政根据核定床位数,按照5000元/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 完成法人登记的长者照护之家,区财政根据核定床位数,按照6000元/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 ⑤内设医疗机构补贴 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内设医疗机构奖的养老机构(不含长者照护之家),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比。取得内设医疗机构奖的长者照护之家,区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2)机构运作阶段补贴 ①房租补贴 通过租赁房产举办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不含政府投资举办、委托第三方运营的机构),区财政按机构每年总租金35%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租金补贴总额折合标准不超过每天每平方2元。 ②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收住本区户籍老人占总入住人数的比例(本条款中称为“比例”,比例=本区户籍老人数÷总入住人数),按月实行梯度补贴。本条款中的本区户籍是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材料中,户籍地址显示为静安区或闸北区的情形。 当月比例未达到30%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即:当月补贴额=100×总入住人数,以下条款类推。 当月比例达到30%且未达到50%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12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50%且未达到70%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1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70%且未达到90%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2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90%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3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对于机构实际收住老人数高于核定床位数的情形,“比例”按本区户籍老人数占实际总入住人数计算,运营补贴核定数按核定床位数计算。 ③综合责任保险资助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33号)和上海市民政局有关要求执行。 ④专业岗位补贴 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为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引入持有相关证书的全职专技人员,与专技人员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协议)且专技人员在机构中实际工作的,由区财政按专技人员数给予机构30000元/人/年的专业岗位补贴。专技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者、膳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后勤管理师、中级消防管理员等。 持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技证书的,核定补贴标准提高20%。 同一名专技人员持有两张及以上专技证书,且同时担任相应岗位的,核定补贴标准提高10%。 同一名专技人员持有两张及以上专技证书的,且持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技证书的,同时担任相应岗位的,核定补贴标准提高30%。 专技人员在机构实际工作未满1年的,按月核定补贴额。 兼职的专技人员不在本条款补贴范围内。 ⑤护理岗位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护理员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情况,区财政按照持证人员数给予护理岗位补贴。 执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每月按补贴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0%给予补贴。 执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每月按补贴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执业技能等级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每月按补贴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兼职护理人员不在本条款补贴范围内。 ⑥培训补贴 对于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因开展业务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专科)”学习产生的费用,区财政按照机构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是指机构支付的总培训费用扣除人社等部门发放的补贴后剩余的支出净额。 ⑦社会保险补贴 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机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给予机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每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中单位缴纳项目总额的50%,补贴额四舍五入精确到百位。 ⑧电费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上一年度全年用电情况,对上一年度电费支出较高的6个月份发放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该机构6个月电费支出总额的40%。 单独向住养老人收取电费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根据其上一年度全年用电情况,对上一年度电费支出较高的6个月份发放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该机构6个月电费支出总额的20%。 ⑨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补贴 列入本区保基本范畴,或者通过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的形式将部分床位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补贴。 列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的补贴额=(房租补贴、日常运营维护补贴、专业岗位补贴、护理岗位补贴、电费补贴的核定总额)×50%×(符合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要求的本区户籍老人数÷总入住人数)。 通过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的形式将部分床位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的补贴额=(房租补贴、日常运营维护补贴、专业岗位补贴、护理岗位补贴、电费补贴的核定总额)×50%×(符合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要求的本区户籍老人数÷入住保基本床位老人数)×(保基本床位数/核定床位数)。 此外,以上两类机构每收住一名符合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要求的本区户籍老人,自收住之月起至该老人离院之月(含),每月再给予机构200元的补贴。机构须在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费用减免的形式(不得采取现金退还的方式)将200元补贴全额让利于上述符合入住要求的本区户籍老人。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措施 1.基本要求 在本区内设立、在区民政局办理备案或信息登记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长者运动健康之家。 2.新增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含日间照护中心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按照建筑面积,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50~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面积标准不含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内的长者照护之家面积。 (2)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对独立设置的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5~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 (3)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按照供餐能力,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0~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老年助餐点,一次性补贴1万元。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 (4)具有微日托、助餐等家门口养老服务功能的“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 (5)长者运动健康之家。按照建筑面积,给予15~2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财政各承担50%。 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长者运动健康之家项目中,区级补贴资金不超过相应设施实际投资金额的50%。区财政全额保障建设经费的项目,在取得市级补贴后不再配比补贴。由非财政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项目,按条款落实补贴。由混合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项目,由相关出资方协商确定补贴比例。 3.社区为老服务设施运作阶段补贴 (1)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开展综合评估,每年根据评估结果,区财政给予每家机构最高10万元的运作补贴。 (2)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在开展服务期间,每提供一客老年人营养餐,区财政给予2元补贴。 (3)“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开展综合评估,每年根据评估结果,区财政给予每个服务站最高8万元的运作补贴。 (三)补贴流程 1.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补贴流程 (1)申请流程 ①机构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共5项) 机构建设阶段补贴主要包括:新增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补贴、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一次性开办补贴、内设医疗机构补贴。 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在完成民非登记后申请新增养老床位建设补贴、一次性开办补贴。 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在完成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护理型床位验收后申请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补贴、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 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申请内设医疗机构补贴。 ②机构运作阶段补贴(共9项) 机构运营阶段补贴主要包括:房租补贴、日常运营维护补贴、综合责任保险资助、专业岗位补贴、护理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电费补贴、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补贴。其中: Ⅰ.综合责任保险资助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33号)和上海市民政局有关要求执行。 Ⅱ.其他补贴 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每年3月向区民政局提出上一年度的(跨年申请)房租补贴、日常运营维护补贴、专业岗位补贴、护理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电费补贴、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复核审批 区民政局对机构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开展复核工作,提出复核意见并确定各项补贴的核定数,再根据年度规范化建设考核结果,在核定数的基础上确定分档补贴额,并将补贴拨付至申请机构,机构须开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发票。复核审批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由区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上海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中养老机构的维护数据等。 2.社区为老服务设施补贴流程 (1)新增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 新增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长者运动健康之家完成建设且已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后,向区民政局申请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 (2)社区为老服务设施运作阶段补贴 区民政局根据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和“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开展的综合评估结果直接核定运作补贴额并拨付至设施所在街镇。 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镇每月统计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供餐量拨付助餐补贴至设施所在街镇。 四、配套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充分发挥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根据本区“十四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和年度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具体行动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强化工作职责,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完成。 (二)对照目标,强化落实 结合区政府和各部门绩效考核,建立过程管理机制,确保各项目标完成。区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单元规划充分对接,民政、规划资源、建管、房管等相关部门做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指导工作。 (三)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的考核管理细则和资金监管要求,将管理措施与扶持措施相结合,引导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开展服务。 五、其他说明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变化,则按照上级相关要求作相应调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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