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602刑初171号 黄某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01
摘要:被告人黄某华伙同他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豫1602刑初171号

  发文日期:2021-03-31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豫1602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华,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于2019年9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家秀,河南容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二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华及其辩护人赵琰、郭家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商水县RY织布厂黄某华共为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205份(销项发票),虚开金额:20075512.52元,虚开税额:3363526.48元;同时又让新疆巴州春天纺织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进项发票),合计金额11059914.49元,合计税额1880185.51元,价税合计12940100元:根据回函情况统计,该公司开具的113份已经认证抵扣税额1880185.51元;另外黄某华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进项发票),虚开金额:8128730.88元,虚抵税额:1349279.1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华伙同他人(已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黄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数额没有那么多。跟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虚开的数额因为时间太长记不太清了。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应属单位犯罪,商水县RY织布厂有实际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从事了虚开行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当是单位。2、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发票中抵扣税额定罪量刑。国家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因,是该行为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税收征收秩序,使当事人逃避了国家税收,因此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被告人单位能够折抵税款的税票税额来认定。也就是进项发票的税额来确定本案的犯罪数额。而销项发票因不抵扣税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依法不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的依据。3、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数额应当扣除被告人公司的实际进货数额。被告人家属向辩护人提交的电费发票及物流费发票可以证实,被告人单位是有真实生产的,根据物流费发票可以证实,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共向外出售布匹670余吨。按照一吨棉织纱一吨布的换算标准,商水县RY织布厂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所进棉纱也应当有670吨。按照棉纱价格,每吨15000元计算,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商水县RY织布厂的原材料进项成本应该在1000万左右。该部分的进项应当属于该厂的合法支出,折抵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后,被告人单位也没有将该用于抵扣税款,因此该部分税票不应当计算至犯罪数额之内。4、被告人公司实际缴纳有税款,该税款数额应当从指控数额中扣除。根据被告人家属提交的税务发票及税务部门的查证,被告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也向税务部门进行了缴纳,该部分税款应当折抵。5、公诉机关指控的开具虚假进项增值税发票犯罪及犯罪数额的证据不足。(1)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项发票犯罪行为中的交易行为是否为虚假的证据中,仅有上下游单位负责人的单方陈述,而没有其他涉案单位的生产、经营记录等证据进行印证,因此认定他们之间所有的开票行为为虚假交易明显属于证据不足,根据被告人的策划书,其实际也有从新疆购进棉纱,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有物流发票、电费清单、工人工资表可以以证实被告人公司存在正常的进货、销货的生产经营活动,既然有生产那么必然会有原材料的采购,货物的销售行为。周口市税务机关提供的案件移送书中仅以被告人单位的电费平均、没有用水就认定被告人单位开具虚假票据明显证据不足。而侦查机关也依据该移送书所认定的内容就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明显属于主观判断。因为被告人单位作为一个企业,什么时候对外销售货物,是根据下游企业的需求决定的,他不可能每个月的销售数额都是一样的,每个月都会有多有少的,也有可能这个月没有销售的。况且,被告人的单位是织布企业,根据辩护人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的询问,该企业在织布的时候根本就不需要洗染。其企业厂内也有人工所打的水井,不需要自来水,也就不会产生税费,税务机关认为没有水费产生就认定被告人单位没有实际生产是不能成立的。辩护人认为应当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与被告人单位有交易的上下游单位与被告人单位之间的交易为虚假交易,其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告人单位存在虚开行为。(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但所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被告人单位所开具的进项或出项发票,出项发票认定中仅有税务稽查部门自己出具的税票清单,缺乏能够证明犯罪事存在的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单位开票行为的存在。在没有查获虚开税票,也不存在虚开税票抵税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属于证据链条的明显缺失,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3)根据被告人及上游企业负责人的陈述,是一个叫陈华的人和被告人单位联系原材料,并联系开票厂家的,被告人单位从陈华处进货,并从陈华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被告人单位确实有生产经营行为,也从新疆巴州春天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其真实的进货行为产生的。至于货物是否从该公司所进,因是陈华所联系的,被告人单位并不之情,即便实际情况中原材料不是从该公司所进,也不能证明其与开票企业之间是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意思联络,不能证明被告人单位存在犯罪故意。若认定被告人单位有犯罪故意就必须有陈华的证明来证实。陈华属于能够证实犯罪事实存在的关键证据,现该证人无法到庭证明案件情况,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无法认定被告人单位有犯罪的故意。(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加以证实,该指控不能成立。(5)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均指向黄某华的瑞盈无实际经营,但辩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有实际经营情况,且控方仅出示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因此指控数额巨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应以书证中能够认定的80余万元认定。(6)税务稽查报告不能认为是鉴定意见,只是推理,不能反映本案的客观事实。6、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2)被告人无人身危险性;(3)被告人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并当庭提交,1、物流费发票三张,2017年棉纱价格统计表。根据票面显示发货数量,其实际销售布匹670吨左右,折合棉纱670吨左右,根据市场价格,2017.3-8共计棉纱1千万左右,除从巴州开具的票据外,没有其他抵扣,说明被告人单位与巴州之间存在真实交易情况;根据巴州陈述,是通过中间人陈华联络,该棉纱是否从巴州进货被告人不清楚,陈华告知其是从巴州进货,即使认定票据全部是虚开的,不能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

  2、电费发票九张;3、电子缴税凭证(回执)10份;4、工资表13张;5、商水县黄宅村委会出具的说明1张;6、邓城镇扶贫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7、运输合同(复印件)。证明商水县RY织布厂存在实际经营。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华用李敏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商水县RY织布厂,黄某华为该厂的实际负责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华让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合计金额11059914.49元,合计税额1880185.51元,价税合计12940100元:根据税务机关对于商水县RY织布厂增值税发票抵扣信息统计显示,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为商水县RY织布厂虚开的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税额1880185.51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华为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开具金额4879521.45元,增值税税额829518.55元,价税合计5709040元。

  周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商水县RY织布厂税务稽查报告显示,商水县RY织布厂为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销项发票),虚开金额:20075512.52元,虚开税额:3363526.48元;同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进项发票),虚开金额:8128730.88元,虚抵税额:1349279.1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华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9月28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我知道商水县RY织布厂这个厂的法人是李敏,财务负责人是张瑞连,我是这个厂的发票领购人。这个厂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都在周口市商水县邓城镇黄宅庄村。2017年9月27日办理的税务登记,当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28日注销税务登记,2018年10月9日注销工商登记。

  这个厂的实际控制人是我。李敏和我是姑表关系(她是我舅舅的女儿),她现在有48、9岁,家是商水县邓城镇张堂村人,她现在家务农。她丈夫叫张华东,是开货车的,她的联系电话我记不住了,好久没有联系了。张瑞连有四十多岁,是我妻子张玉莲的妹妹。家是商水县邓城镇张堂村人,现在周口川汇区七一路人民公园对面的紫晶花园小区住。他的手机号我记不清了。

  我那时听说干这个织布厂能赚钱(即除了正规经营外,还可以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去赚取进项、销项的差价),但是必须要按正规程序注册公司,必须有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我就和李敏、张瑞连商量,用了她们的身份证,和她们一起去办理了相关手续。让李敏成为工厂法人代表、张玉连成为工厂财务负责人。张瑞连知道要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李敏不知道。

  我没有向李敏、张瑞连二人许诺什么好处。作为这个厂的发票领购人,共领购多少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开具税额多少?我记不清了,大概领购有20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有效发票和领购的数量相同,开具金额有两千多万,开具的税额有3百多万。具体数值和数额以税务部门记录的为准。

  我们这个厂经营范围是织布、纺织业务。从外边购进棉纱,在我厂加工成棉布销售。这个厂在注册的时候有六十多台织布机,两台打纬机,两台打包机,四台码布机。这些设备都是我自己出资购买的。我们厂注册之后开始经营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正常经营,招募的还有工人,进的原料是从开封、安阳等地进的,销往广州、深圳、周口鹿邑县等地。每个月基本没有什么库存。我们厂开始经营的时候,有个西华县的男的,叫陈华,给我联系了,他说他在新疆巴州有个公司,名称是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可以开票,问我愿意不愿意和他合作开票。陈华说的“开票”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意思。陈华说新疆巴州那边的公司可以为我的厂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取5.3%的手续费。我同意陈华的提议,后来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那边为我厂开具了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00多万,其实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和我厂没有真正的货物交易情况,那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是虚开的。陈华根据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开票情况,告诉我需要往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公账号上打进多少钱,我就通过我们厂的对公账号往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打进我们约定的钱款数额。然后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几个私人账户同等数额的钱转给李敏的个人账户,我把这个款项通过李敏的个人账户转到公司的对公账户上,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那边往李敏账户上转钱大部分都是我转给他们钱的当天。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几个私人账户转钱给李敏的个人账户,我不知道,都是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那边用的私人账户,有的时候还不显示。我也没有问过。和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虚开增税税发票行为时都是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那边把购销合同做好,邮寄到我们厂,加盖我们厂的公章后,我门厂留一份,再邮寄给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一份。

  和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刚好与我和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流程相反,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那边把货款打到我们厂对公账号上,我通过网银把这笔钱转到李敏的私人账户上,再通过网银从李敏私人账户上转到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那边给我提供的私人账户上,有时是一个账户,有时是几个账户,具体名字和账号我记不清了,以网银交易记录为准。为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虚开了多少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多少?我记不清了。以税务部门核计的为准。我们厂所有的和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的销项发票,均为虚开发票。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

  2018年1月30日,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汇入我们厂对公账号2199000元,有这回事。我厂当天把这笔资金转入李敏个人账户2199000元,李敏个人账户当天分散转入江记坤、孙志勇、沈利军等人银行账户,其中转入孙志勇个人农行卡(账号62×××88)。除了是否向江记坤和沈利军个人账户转款我记不清了,其他都是我操作的。

  我那次向孙志勇个人账户转入550000元,我转给他款的他的这个个人账户是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我记不清了,具体情况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向孙志勇个人账户转入550000元是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后,为了资金回流,我通过向孙志勇的个人账户转账,通过孙志勇的银行卡过一下钱,然后再转入其他账户,最后资金回流到商水县RY织布厂的账户上。我转给孙志勇后,孙志勇扣完一部分佣金后,再通过几个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最后把钱打给RY织布厂,最后转给我。

  孙志勇通过邵艳蝶的账户和商水县盛祥服装厂过账后,

  把钱转给我。邵艳蝶,女,有四十多岁,商水县邓城镇张堂村人,她丈夫叫张俊超。手机号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谁是盛祥服装厂的实际控制人。

  孙志勇有40多岁,他的妻子叫张瑞连,是我厂的财务负责人,张瑞连和我妻子张玉莲是亲姐妹关系。孙志勇的手机号在我手机上存着,我记不住了。商水县RY织布厂的对公账号是农业银行的,账号记不清了,在税务局备案。李敏的个人账号也是农行的,账号我记不住了。她开户的时候是我和她一起去的农业银行办理的,办好后我就一直拿着她的这张银行卡,没有给过她。后来我也注销了。

  第一次讯问沉默不语是因为我那时候心里面难受,自己做了错事,做了违法犯罪的事,心里难过。现在觉得还是说出来的好。所说都是实话。

  2019年12月3日在周口市看守所的供述与辩解:商水县RY织布厂的法人是李敏,财物负责人是张瑞连,我是这个厂的发票领购人,这个厂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都是在周口市邓城镇黄宅村。2017年9月27日办理的税务登记,当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28日注销税务登记,2018年10月9日注销工商登记。

  这个厂的实际控制人是我。

  李敏和我是姑表关系(她是我舅舅的女儿),我让她做我注册的RY织布厂的法人,是因为她愿意。

  我没有,我啥也没给她,也没许诺啥。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记不住了,可能有20多万吧。

  怎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也记不住了。我应该给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发货,忘了发货,但是把发票给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开了。

  张瑞连和李敏都不知道。我自己虚开的,在哪里开的记不清了。

  有一个叫陈华的,是西华县的,男的,给我联系说他在新疆巴州有个公司,名称是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

  我记不住了,用哪个卡转的帐也记不住了。

  没有向RY织布厂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虚开过,也就20多万元吧。没有获利。没有啥目的。

  当天向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把这笔资金转入李敏个人账户2199000元,我从李敏个人账户当天分散转入江记坤、孙志勇、沈利军等人银行账户。

  我也记不住为啥分散转了。

  我记不住向孙志勇转了多少钱,银行、账号记不住了。

  2、证人证言:

  (1)张某的证言: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我讲的是我另外的一个身份证信息,那个户口因为重户已经被公安机关注销了。当时我不知道这个情况,刚才你们民警问我几个户口的时候,我才知道那个户口已经被注销了。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你所讲述的内容属实,只不过关于RY织布厂那个问题我回答的不知道是不对的,我是知道的,我现在愿意把我知道的情况全部讲出来。我知道商水县RY织布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些情况。

  商水县RY织布厂是我姐夫黄某华用李敏的身份注册成立的,这个厂是用我那个已经注销了的那个户口信息在税务部门登记的财务主管职务,经我的手给其他公司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某华和李敏他俩是老表,RY织布厂这事他俩是合伙还是其他关系我说不了。RY织布厂是2017年下半年在商水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的,2018年的6、7月份注销的,这两个时间的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我听黄某华说RY织布厂有厂房、设备和工人,厂房就在商水县邓城镇街上附近,但是我没有过去过。

  我不清楚RY织布厂是否有生产经营情况。黄某华、李敏成立RY织布厂为了挣点钱,就是利用RY织布厂为别人虚开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挣点钱。经我的手给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开的值税专用发票多一点,这个公司我记得清楚一点,还有几家公司我记不清名字了。这是2017年、2018年时候的事情,具体开多少我也记不清了,以税务部门的记录为准。RY织布厂的增值税专用票据是黄某华去税务局领的票,领了票以后交给我,黄某华让我给那个公司开票我就给那个公司开票。RY织布厂总共开出去多少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记不清了,以税务局的记录为准。为RY织布厂开具的发票在七一路西段紫金花苑我家中用我家中的电脑和打印机打印的。RY织布厂的票都是在我家电脑上开出来的,有时间黄某华亲自到我家让我给他开票,有时他把开票的信息发给我我给他打好,他把瑞盈公司的税控盘就在我家里放着,深圳荣尚公司每个月在瑞盈开200多万的增票,其他公司在瑞盈开的少点,也不经常开,我记不清了。深圳荣尚公司从RY织布厂开具增票,这两家公司是否存在货物交易我不知道,我只负责给黄某华开票。RY织布厂的会计是谁我不知道,我只是挂个名,他厂的真实会计是谁我不知道。为RY织布厂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手续,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因为亲情关系纯粹的给黄某华帮帮忙。我家里有能开发票的电脑和打印机是因为当时我和我老公孙志勇干的也有纺织、布业公司,我也在家里给人家开发票。我们当时经营的公司时间长了我记不住名字了。开的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有货物交易。有时会给别人虚开一张交易金额10多万元的。一般都是收取高于当时税点的两个点。有时是我,有时是我老公和对方联系。开多少钱的票,对方向我公司这些票我都开到河南南阳、广东佛山、江西赣州、江苏、浙江,其他地方我都记不住了。对公账户打多少钱的款,票开好后扣除约定的税点以后把剩余的钱再打到对方的私人账户上。以这种方式我开了多少金额这样的增票我没有算过。往以上地方开的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用公司名称商水县优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周口市方美服饰有限公司、商水县雅太布业有限公司、商水县胜越纺织有限公司、商水县顺隆布业有限公司、商水县鸿通织布厂、商水县茂利织布厂,就这七个。

  商水县鸿通织布厂、商水县茂利织布厂这两个厂现在还存在,其他5个都已经全部注销了。周口市方美服饰有限公司注册的时间早,是我们注册的第一个公司,这个公司早,我记不清具体时间了,剩余的4个公司注册时间都是2017年、2018年时候的事情,每个公司只干了近一年的时间,这几个公司都注销了以后,2018年8、9月份才注册了鸿通和茂利这两个织布厂。以上这7个公司或织布厂都有厂房和设备,为别人虚开增值税只是偶尔,我们不是专业为别人虚开增票的。已经注销的5家公司的账目都在我家客厅的铁皮柜里放着,现存在的这两个织布厂我没有管帐的事情,你们需要问孙志勇。以上7家公司或织布厂的名义向外总共虚开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计算过,说不了。我们不经常找别人给我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的一个公司给我们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具体名称我记不清了,开了多大金额的我也记不清了,票我们用于折抵税款了,家里公司的账上记录的有。以上7家公司都是用别人的名字注册的。用张蒙蒙、苏四、张俊超、邵艳蝶、张玉连的名字注册的,其他人的名字我想不起来了。都经过他们的同意了,但是他们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也不参与我们的任何事情,这些人都是我和我老公的亲戚。张蒙蒙是我老公的侄女,苏四是我老公的舅,张俊超是我老公的叔伯兄弟,邵艳蝶是张俊超的老婆,张玉连是我姐。

  (2)孙志勇的证言:我没有开过公司,我知道商水县RY织布厂,是黄某华实际控制的,我老婆的财务负责人只是注册,挂名的。我在他们厂门口路过,地址在商水县邓城镇黄宅庄村。我和黄某华是一条杠,他在商水RY织布厂工作。我和李敏没关系。我不知道RY织布厂平常都开展什么业务。我认识邵艳碟,他也是邓城张堂庄人,陈小龙,刘合田我不认识。

  我不常在家,家里开发票的电脑和打印机不是我买的。可能是我老婆买的。干啥用不知道,我的名字没有注册过公司。不知道商水县RY织布厂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2018年1月30日李敏账户转入我的个人账户55万元,然后又转给邵艳蝶个人账户是咋回事记不清了。我知道老婆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你们说的7个公司注册资料和账目为啥放我家不知道、这些公司现在是否存在不知道。张蒙蒙和苏四我不认识,张俊超、张玉莲我认识。和他们没有资金往来。我不知道盛祥服装厂的实际控制人。

  (9)牟某(巴州春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巴州春天纺织有限公司真实只生产过1000吨棉纱,听陈华说销售到河南和浙江、还有很少一部分销到江苏了。具体销售到哪里我不清楚。有真实销售的棉纱肯定不是32支的,因为成本高利润低,基本没生产过,仅生产的一点数量太少可以忽略不计。商水县RY织布厂我有印象,是陈华联系的大客户。陈华给这家公司联系的业务都是假的(支数是32支),收取的票点是票面金额的5%。

  (9)王某的证言:我是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也是实际负责人。2019年4月1日20点左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宝安经侦大队传唤至翻身派出所接受调查。我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017年7月份左右,一个叫刘佰良的男子主动和我联系,说他是衡阳广之宇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他和我说,能否用我的公司帮他们公司走账,也就是他们公司给我转账后,我给他们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我按照他的要求,按照他提供的账户将钱再转出去,这样做的话,刘佰良答应我每个月的房租和水电大部分由他负责,大概有百分之50-60的由广之宇的钱来缴纳,还有指定我将钱打给其他的一些公司的对公账户,这些账户都是给我开进项发票的,这样可以抵扣我销项的增值税税款,基本上可以全部抵扣,但是广之宇的钱缴税是刘佰良负责,不需要我们自己缴纳。我和衡阳广之宇之间没有任何真实的交易存在,就是帮刘佰良的忙,因为他答应给我支付大部分的房租和水电费。具体操作就是衡阳广之宇的对公账户给我打过来钱之后,我就用深圳荣尚公司的抬头给对方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这些钱按照刘佰良指令,分别转给几个私人账号和对公账号,私人账号分别是王朋飞,董顺丰还有我本人,对公账号有沛县、上海、山东等公司的,大部分都是服装公司。我在我办公室的电脑上给对方开具发票,货物内容全部都是衣服,大概有3000万到4000万人民币,我的获利大概是300万人民币左右。我和衡阳广之宇之间的合同不是真实的,是为了做账他们直接给我们邮寄过来的。我和衡阳广之宇之间的无货交易,大概是从2017年7月份开始,我和刘佰良谈好后,衡阳广之宇公司就给我公司的一般账户,也就是深圳农商银行的那个账户打款,同时,广之宇的一个叫刘婷的女的,据刘佰良说是公司的财务,这个女的就告诉我开多少发票,怎么开,还会把购销合同给我邮寄过来,我就按照他们的要求给他们开票,对公账户里转到我个人工商银行账户的就是我的获利,我主要用来交公司的房租和水电,我和衡阳广之宇之间的联系人,除了刘佰良、刘婷之外,没有其他人了。我公司的股东程龙没有涉及我和广之宇的案件。国税部门找我们了解情况的时候,程龙想把责任一个人承担下来,所以故意说是他负责联系广之宇,而我当时说的也是假话,我故意说我公司离职的员工负责联系,真实情况是我本人和刘佰良在联系,公司其他人都没有参与。

  (9)刘松良的证言。

  (9)刘佰良的证言。

  3、书证:

  (1)搜查证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对黄某华、孙志勇身体随身携带物品、住所、驾驶车辆等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及住所进行搜查;

  银行卡、购销合同、身份证(张某)、印章、记账凭证、电脑主机等大量物品。持有人:孙志勇、黄某华、黄威莉。

  (2)孙志勇持有手机微信聊天截图及城北分局情况说明:里面涉及孙志勇和一个“李”聊天截图,很多是语音聊天,对方发给孙志勇的有项城市新起点实业有限公司和沈丘县博瑞服饰有限公司的开票资料,购销合同、收据及所开增值税发票等。

  (9)刘松良个人账户流水。

  (9)董双忠个人账户流水。

  (9)王某个人账户。

  (9)江记坤个人银行流水。

  (9)刘合佃个人银行流水。

  (9)税务机关证据目录四。

  (9)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9)商水县RY织布厂银行流水。

  (9)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银行流水。

  (9)李敏个人账户银行流水。

  (9)黄某华个人账户银行流水。

  (9)邵艳蝶个人账户银行流水。

  (9)孙志勇个人账户银行流水。

  (9)刘佰良个人账户银行流水。

  (9)沈利军、陈爱红个人账户银行流水。

  (9)商水县RY织布厂工商登记查询资料。

  (9)商水县RY织布厂税务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李敏,财务负责人张瑞连,办税人李敏。

  (9)商水县RY织布厂注销信息:商水县RY织布厂于2018年6月28日注销。

  (9)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2017年10月-2018年5月增值税发票抵扣信息,购方名称:商水县RY织布厂,销方信息:巴州春天纺织加工有限公司,113张发票,税额共计1880185.51元。

  (9)下游企业基本信息资料、账簿、发票信息。

  (9)刘合佃、陈小龙个人账户流水。

  (24)周口税务机关移送资料(包括稽查报告):周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商水县RY织布厂发票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编号:2019-006)、关于商水县RY织布厂稽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商水县RY织布厂,法定代表人李敏,发票领购人:黄某华。

  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本案件来源为总局下发全国联查虚开骗税团伙“广之宇”案件,商水县RY织布厂是涉案企业之一,疑点是涉嫌为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组采用案头审计、实地调查、查询银行账户及外部协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鉴于目前该企业为注销后失联,未能调取账簿资料,只能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提取信息及外部协查开展调查。

  (一)实地检查情况。该企业已于2018年6月注销登记。2019年1月16日对商水县RY织布厂进行了现场查看,该厂内有车间一栋面积约600平方米左右,现场无人、无设备、无货物,现场拨打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均联系不上。

  (二)企业生产能力与销售不匹配。1、用电与销售配比情况,该企业生产能耗与销售收入不匹配。2、固定资产情况,该企业固定资产金额为738000元,但无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扣信息,无固定资产租赁抵扣信息。3、货物生产工序缺失。4、该企业未在所在地商水县人社局进行用工情况备案登记,无养老保险支出,用工涉嫌虚假。5、销售收入突增突减,个别月份完全中断,不符合持续经营原则。6、财物核算异常。

  (三)上游企业被证实虚开。2018年11月10日周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新疆巴州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巴税稽协【2018】380号),证实商水县RY织布厂取得了由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开具的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占该企业认证抵扣进项发票份数的68%;价税合计12940100元,占全部抵扣进项税的59%。目前据巴州税务局稽查局调查证实,巴州春天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生产任何货物,并发现巴州春天纺织有限公司和商水县RY织布厂有资金回流闭合情况,巴州税务局稽查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关于该企业与“广之宇”虚开骗税团伙的检查情况。商水县RY织布厂下游企业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为“广之宇”虚开骗税团伙之一。商水县RY织布厂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为其开具了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4879521.45元,增值税税额829518.55元,价税合计5709040元。1、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外调情况显示,商水县RY织布厂与下游企业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无真实销售、购进业务。2、交易资金异常,涉嫌资金回流。商水县RY织布厂与下游企业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衡阳广之宇供应链有限公司之间资金交易异常。该企业资金当天汇入、立即汇出,资金转入转出后,银行账户余额基本为零,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涉嫌虚构经济业务。资金流转顺序为:衡阳广之宇供应链有限公司(属于深圳荣尚下游)先将资金汇入深圳荣尚公司;深圳荣尚当天以基本同等金额汇入商水县RY织布厂;商水县RY织布厂当天以同等金额转入李敏个人卡;李敏当天以同等金额或基本相同金额分散转入江记坤、陈小龙、陈爱红、杜忠荣、刘和钿、翁泽锋等广东、深圳十多个个人银行账户(以上环节资金流转不超过两个小时)。

  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到商水县RY织布厂及下游企业深圳荣尚、衡阳广之宇股权结构及董监事成员信息。刘松良为广之宇公司和致诚达公司的法人和出资人;刘松良和陈爱红为致诚达公司大股东和出资人,陈小龙为致诚达公司的董事。

  (五)该企业与本地其他企业构成资金回流。资金流水等证据显示,商水县RY织布厂、衡阳广之宇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商水县盛祥服装厂等企业通过多个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十分频繁,资金交易异常。

  三、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商水县RY织布厂虚构经营业务为下游企业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同时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且利用银行账户伪造资金流,制造经营假象,建议将该企业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商水县RY织布厂共为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205份(销项发票),虚开金额:20075512.52元,虚开税额:3363526.48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进项发票),虚开金额:8128730.88元,虚抵税额:1349279.12元。

  (25)税务机关证据目录五(财务报表、养老保险证明):经核查,商水县瑞盈服装厂自2017年7月份至2019年1月22日无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记录。

  (26)税务机关证据目录六。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关于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情况说明:我队于2019年4月1日,依法传唤了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并于2019年4月2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经查,王某所经营的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至2019年1月期间,为获取自身非法利益,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将公司对公账户交由衡阳广之宇相关人员使用,并且按照对方的要求,以该公司名义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对方,又按对方的要求,接受上海、徐州、江苏等企业的需开增值税发票,并且用于抵扣税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对此供认不讳。王某供述并且指认了其公司的对公账户,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号00×××58,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该账户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的所有收支,均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资金流水,该公司在该时段内的所有进项和销项发票,均为虚开和虚受的发票。

  (27)新疆巴州税务机关协查及发票清单:国家税务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11月4日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及文号: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巴国税稽(2018)25号协查编号:465280000180467。商水县:经查证,现将已证实虚开的发票113份、涉案金额11059914.49元告知你局。附113份发票明细单。(受托方纳税人名称商水县RY织布厂,委托方纳税人名称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

  (28)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和商水县RY织布厂的资金流。

  (29)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因本案向尉犁县人民检察院调取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相关笔录、资金流等。调取的内容包括:1、牟建军讯问笔录;2、牟建军签名经其确认的收取票点5个点,非法获利的16家公司中包括商水县RY织布厂。3、关于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的稽查报告(案件编号:365280015180025)。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二)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13)商水县RY织布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合计金额:110599914.49元,合计税额:1880185.51元,价税合计:12940100元;根据回函情况统计,该公司开具的113份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税额:1880185.51元。

  (30)城北分局情况说明:卷宗第一卷第94、95页,扣押物品清单中持有人是夏威莉为黄某华家保姆,公安机关扣押上述物品时,黄某华家只有保姆夏威莉在家。

  (31)城北分局情况说明:商水RY织布厂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共157份,发票金额19188645.52元、税款金额3229464.63元。其中从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合计金额11059914.49元,合计税额1880185.51元,价税合计12940100元;根据回函情况统计,该公司开具的113份已经认证抵扣税额1880185.51元。另外从其他公司非法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虚开金额8128730.88元,虚抵税额1349279.12元。

  (32)周口税务商水县RY织布厂稽查报告。

  (9)工商、税务登记情况

  商水县RY织布厂,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14日工商登记,法人代表李敏、财务负责人张瑞连,发票领购人黄某华。

  (9)结论:商水县RY织布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销项发票)、虚开金额20075512.52元,虚开税额3363526.48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进项发票),虚开金额8128730.88元,虚抵税额1349279.12元。

  (33)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

  内容显示: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企业中:(13)商水县RY织布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合计金额11059914.49元,合计税额1880185.51元,价税合计12940100元;根据回函情况统计,该公司开具的113份已经认证抵扣税额1880185.51元。

  (34)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出具大队情况说明:2019年9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华刑事拘留,因侦查需要,在民警的看守下,于2019年9月29日将黄某华送周口市看守所执行拘留。

  (35)商水县邓城镇黄宅庄党支部出具的证明:黄某华,男,身份证号码:,家住商水县邓城镇黄宅村二组。黄某华系我村中共党员。

  (36)尉犁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尉公(经)诉【2020】1号:犯罪嫌疑人牟某,犯罪嫌疑人陈华,2018年4月29日意外死亡。经侦查现依法查明:巴州春天纺织有限公司虚开收购发票、虚构棉花收购及加工业务。涉案企业:商水县RY织布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合计金额:11059914.49元,合计金额:1880185.51元,价税合计:12940100元;根据回函情况统计,该公司开具的113份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税额:1880185.51元。

  (33)深圳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接受发票清单,对公账户银行流水。

  (3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

  (35)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

  发现问题:1、银行资金流水异常,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经查询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相关银行帐户(1)此账户为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登记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2)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资金收支状况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24日起收取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货款,绝大部分货款在收取后立即当日等额或近等额支付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如王某、董顺丰、王朋飞以及上游企业上海晟旻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甄丹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绍兮纺织有限公司、沛县志惠纺织有限公司、东台科蓝纺织有限公司、靖江市中恒恒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炫彩纺织品有限公司、巢湖市瑞裕昌纺织有限公司、共青城宇天纺织有限公司、共青城海惠纺织有限公司、钢鼓县飞腾纺织有限公司、淄博雅泰纺织有限公司、寿光市逸洋布业有限公司、嘉祥县轩源纺织有限公司、商水县雅泰布业有限公司、商水县RY织布厂、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泰兴市吉诚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易宛纺织有限公司、沛县国荣纺织有限公司等开设的账户。自2017年7月24日开始,频繁将大量资金转入到王某、董顺丰、王朋飞等个人帐户,再通过谢劲、林忠荣、吕晓涛、钟惠娟、王兴顺、姚意惠、林武海、江娇香、黄少明等个人帐户转移资金,回流至董双忠(衡阳市广之宇供应链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刘松良(衡阳市广之宇供应链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刘佰良(刘松良的亲哥哥)和张宏熙(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个人帐,系统查询显示,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期同,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并未从泰兴市吉诚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易宛纺织有限公司、沛县国荣纺织有限公司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同时在该公司银行帐号资金流水中未发现工人工资、交纳水电费、社保费等情况,资金收支状况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

  2、资金回流,业务虚假。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已查实大部分交易信息存在利用银行帐户回流资金。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衡阳广之宇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37份,合计66435284.19元票81份,合计1739699元,该公司收取货款72534302.81元转入到上游企业上海晟物织有限公司上海甄丹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绍兮纺织有限公司沛县子惠防织有限公司、东台科蓝纺织有限公司、东台昌兴和纺织有限公司、靖江市中恒恒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炫彩纺织品有限公司、巢湖市瑞裕昌纺织有限公司、共青城宇天纺织有限公司、嘉祥县轩源纺织有限公司、商水县雅泰布业有限公司、商水县RY织布厂、深圳市景上服饰有限公司、泰兴市吉诚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易宛纺织有限公司、沛县国荣纺织有限公司等开设的账户以及王某、董顺丰、王朋飞等个人帐户、再通过杜忠荣(涉案虚开团伙广州岚海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劲、吕晓涛、钟惠娟、王兴顺、姚意惠、林武海、江娇香、黄少明、钟伟峰、黄裕东、刘合钿、陈洁娜、孙明、李德兵、张述平、林康栋、陈小龙、牛牧泽、萧文涛、彭丽丽、尹锐、钱坤、张小萍、盛茵、胡伟、曾昭腾、温乌必、李**、林友斌、洪蜀珊、廖泽亮、廖长晓、雷红兰、孙志勇、沈利军、翁泽锋、NARYANLADHA等个人帐户转移资金,回流至董双忠(衡阳市广之宇供应链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刘松良(衡阳市广之宇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佰良(刘松良的亲哥哥)个人帐户,已查实回流金额15922210.00元。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关于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情况说明显示,自2017年7月开始至2019年1月期间,该公司对公账户交由衡阳市广之宇供应链有限公司人员使用。(详见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示意图、资金回流表和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关于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不能支撑正常的生产经营。该公司申报的2016年度、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期初、期末数分别为0元,固定资产与其营业收入数据不匹配,无法支撑其正常经营,证明该公司为皮包公司。

  4、涉案上下游企业进销项明显虚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和税收决策系统查询显示,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该公司上游企业税额前十名企业铜鼓县飞腾纺织有限公司、商水县RY织布厂等全部为涉案企业虚开团伙,该企业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1份、金额62378843.13元,上游涉案团伙企业占比75.44%。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该公司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56份,金额59150398.72元,其中开具给涉案企业衡阳市广之宇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销项发票金额合计57073267.35元、税额合计9362016.84元,占该公司销项税额的96.49%。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关于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情况说明》,自2017年7月开始至2019年1月期间,该公司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交易,皆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属于虚假交易。(详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关于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情况说明》)

  7、涉案人员承认无货交易和虚开增值税发票,日前,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志荣进行了调查取证。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荣称:自2017年7月开始至2019年1月期间,为获取自身非法利益,将该公司对公账户交由衡阳市广之宇供应链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使用,以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相应的增值税票给对方。并按对方的要求,接受上海、徐州、江苏等企业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自2017年7月开始至2019年1月期间,该公司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对应的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假交易。

  (36)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47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单位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4、视听资料:深圳荣尚卷宗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伙同他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开具虚假进项增值税发票犯罪及犯罪数额的证据不足,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黄某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张某、孙某、牟某、王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有书证:周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商水县RY织布厂发票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商水县RY织布厂税务稽查报告,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刑事判决书,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11月4日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华作为商水县RY织布厂的实际控制人,明知商水县RY织布厂与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无实际货物交易,而为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销项发票),虚开金额:20075512.52元,虚开税额:3363526.48元;取得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进项发票),合计金额11059914.49元,合计税额1880185.51元,价税合计12940100元等。根据税务部门增值税抵扣信息情况统计显示,商水县RY织布厂取得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已经认证抵扣税额1880185.51元。2、书证,商水县RY织布厂、新疆巴州春天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报告,深圳市荣尚时装有限公司刑事判决书及涉案账户的资金流水等相互印证,且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华以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商水县RY织布厂,黄某华为该织布厂的实际控制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资金回流等逃避税收监管,经税务部门稽查,该厂存在资金回流,企业资金当天汇入、立即汇出,资金转入转出后,企业银行账户余额基本为零,最后资金转给个人账户,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认定为个人犯罪。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等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负责依法处理;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金光

审 判 员  董晓华

人民陪审员  李俊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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