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发[2010]77号 2010-06-09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发挥地税行政执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的有关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税收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局、地税分局(所)和地税稽查局(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级别管辖,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税收规章的规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地税机关之间合理划分行政强制、审批(许可)、征收、检查、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地税机关行政执法级别管辖的划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权责一致原则、重心下移原则和提高效能原则。 第二章 级别管辖 第五条 地税机关执法事项的级别管辖应当分别按照《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强制级别管辖划分细则》《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许可级别管辖划分细则》《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征收级别管辖划分细则》《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细则》《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级别管辖划分细则》(见附件,以下统称《划分细则》)执行。 第六条 地税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税机关。受移送的地税机关认为受移送的事项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税机关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七条 上级地税机关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地税机关管辖的事项;下级地税机关对其管辖的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地税机关管辖的可以报上级地税机关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管辖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地税机关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执法事项处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项交办协办和督办 第十条 上级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投诉等事项,可以按照有利于办理的原则交由相关的下级地税机关办理或协办。 第十一条 上级地税机关交办协办的事项,应当向相关的下级地税机关下达交办或协办的文书,说明办理或协办要求,并附上相关的举报、投诉材料或者摘录材料。 第十二条 接受交办或协办的地税机关,一般应直接办理,特殊情况需转交下级地税机关办理或协办的,应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上级地税机关交办或协办的执法事项,下级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除有特别要求的以外,下级地税机关应当在办结后15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结果。不能在上述期限或者要求的期限内上报的,应向上级地税机关说明原因,并申请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 上级地税机关对交办行政执法事项实行督办制度。 督办可以采取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下列交办的行政执法事项,应重点督办: (一)省部级机关及领导批办的; (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已经上报结果,但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处理的; (四)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掌握查处情况的。 对重点督办的行政执法事项,督办单位应向办理单位下发督办文书,明确督办要求,并可视情况派员前往办理单位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理。 第四章 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备案备查 第十六条 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为: (一)税收违法性质严重,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 (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应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 (四)易发生偏差、执法风险较大的; (五)税收政策性规定不明或存在争议的; (六)其他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报告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处理情况,并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上报备案。 各级地税机关法规部门具体承办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报告和备案备查工作。 第十八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疑难执法事项应当一案一报。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执法案件的基本情况、执法依据、执法决定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备案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决定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疑难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撤销,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除外); (二)重大疑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规范的,责令限期补正。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应报送备案而未报送或者应审查而未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章 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地税机关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本级和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各级法规部门负责。评查人员由税政、征管、法规、稽查、直属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并可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参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省局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反馈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下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案卷评查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年度案卷评查综合报告上报上级地税机关。 第六章 税务行政执法信息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报告本机关执法情况。本机关法规部门具体负责对执法情况进行收集整理;税政、征管、稽查、直属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执法资料。 第三十条 税务行政执法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执法主体(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变动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税务执法案件的种类、数量、合法性和适当性情况; (四)税收执法检查及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税务执法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全年报告,应当分别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和年度终了20日内完成。报告以公文形式上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准确、精练、恰当。 第三十二条 地税机关要以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本级税务执法情况等行政执法信息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级别管辖工作列为全省地税系统绩效管理等相关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及《划分细则》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及《划分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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