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 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财税发[2006]15号 2007-10-10 税屋提示——依据鄂财税发[2007]6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这次确定的七个试点省市,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后报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具有不同的代表性。因此,在试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试点范围、条件、时间、标准执行,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强化试点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据省统计部门统计提供,2005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330元,对符合条件企业在计算2006年减征税款时,统一按照每人26660元的标准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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