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202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缪朝炜委员: 《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手续宜便捷化的建议》(第20232026号)收悉。针对提案提出的涉税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办法进行了规范和完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第一、九、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自行办理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并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一、关于申报功能优化的建议。按照上述规定,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以及税务柜台等渠道办理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可以填报申报主表和附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的“捐赠扣除金额”、“捐赠票据号码”、“受赠单位信息”直接办理捐赠扣除。申报后,个人留存捐赠票据以备税务部门事后询证举证。 二、关于“试点推动建设公益慈善捐赠验证平台”的建议。 税收征管实践中,确实存在捐赠票据归集困难,难以区分受赠单位捐赠扣除资格等诸多问题。“试点推动建设公益慈善捐赠验证平台”的建议对提升个人办税获得感、鼓励个人公益慈善捐赠等方面极富建设性。但目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APP、WEB及扣缴端)属于全国统一开发系统,我局一时还无法自行对其功能进行优化。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结合提案建议内容,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完善建议,特别是搭建与财政部门的票据查验系统共享公益性捐赠数据平台,打造具有厦门特色的智慧税务。 欢迎对厦门税务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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