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破融合常态化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2-10-25
摘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内函价值,把“执破融合”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增强做好“执破融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执行和破产互相促进、互相提升。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破融合常态化实施办法(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主体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退出执行程序,通过破产重整等手段及时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化解执行积案,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重构社会信用体系,统筹解除企业破产难和执行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充分认识“执破融合”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动促进作用。从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内函价值,把“执破融合”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增强做好“执破融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执行和破产互相促进、互相提升。

  第二条 执破融合包含两个方面:执行案件中发现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依法启动执转破,为破产审判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破产审判部门对于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优先审查是否有被执行案件,优先启动执转破,对于执行终本的案件以及正在执行的案件,加强筛查,具备破产原因的,通过破产程序彻底化解执行案件,为执行工作提升提供多元方案。

  第三条 建立执行部门“执转破”案件定期筛查机制。每周对未结和已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由专人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各基层法院每月报送不少于2件“执转破”案件,每月报送的执转破案件不少于1件属于“无财产、无职工、无信访”能够按照破产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第四条 实行“执转破”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执转破”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度、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市法院范围定期通报。

  第五条 加强审查的专业化。执行部门相对固定一名人员从事执转破工作,执行部门法官与破产审判部门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执转破案件进行审查,为“执转破”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专业化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员保障。

  第六条 加强破产重整手段的运用。对于正在执行中的案件,执行部门做好初步筛查,破产审判部门及时跟进研判,综合被执行企业情况,对于有重整价值的,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努力通过破产重整手段挽救市场主体,有效化解执行案件。

  第七条 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建立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对接执行查控系统和破产重整工作平台,实现执行与破产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执转破案件要充分利用执行部门前期对被执行人财产穷尽查控手段后的成果,前期审计、评估的成果,有效减少破产环节工作量,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

  第八条 破产审判对执行工作的主动衔接。破产案件审查受理时要兼顾“执转破”工作,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对破产案件审查立案时,认为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应通过本院执行局协助查询债务人企业信息,如果发现在许昌辖区法院有执行案件未执行终结的,应联系该法院执行局,建议启动“执转破”程序。

  第九条 建立“执转破”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建立快速审理机制,通过简化债权人会议,简化送达方式,简化财产审计,压缩公告期限等方法,高效及时审结。

  第十条 建立科学考核机制。中院结合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考核分值,合理设置执转破考核分值。各基层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转破”考核机制,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适当加大考核权重,充分体现相关工作量。中院对“执转破”工作开展好的法院和个人及时表彰奖励。对落后的法院采取通报、有关领导在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约谈等措施。

  第十一条 实质化执行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全市法院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支持、争取政策支持,获取财政资金保障,推动从管理人报酬中计提费用制度落到实处,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的经费保障问题。

  第十二条 做好信访维稳防控工作。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加强前期信访因素排查。在审查“执转破”案件过程中,全面了解债务人企业的性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和处置的资产状况、可能存在的涉稳问题等。发现存在信访隐患的及时评估。联系执行案件承办人了解相关情况,走访债务人企业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就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维稳工作进行评估和对接,争取属地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支持,防止案件受理后出现重大群体性涉稳事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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