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政策依据 |
相关说明 |
1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
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财税〔2016〕137号,财税〔2016〕142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专员办划转项目 |
2 |
石油特别收益金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 |
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国发〔2006〕13号,财企〔2006〕72号,财税〔2014〕115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专员办划转项目 |
3 |
国家留成油收入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内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的企业 |
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比例确定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财企〔2008〕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专员办划转项目 |
4 |
排污权出让收入 |
现有排污单位;以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时,中标人为缴费主体 |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和有效期:二氧化硫7500元/吨、氮氧化物 9000元/吨、化学需氧量6000元/吨、氨氮12000元/吨。有效期为5年,自2021年1月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财税〔2015〕61号,财税〔2020〕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冀发改公价〔2020〕1847 号 |
2021年划转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