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长地税函[2011]48号 2011-04-1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行业收益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结合《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及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现将长治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住宅暂按收入的1.5%比率预征; (二)非普通住宅暂按收入的2.5%比率预征; (三)其他开发项目暂按收入的3%比率预征。 该预征率从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核算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开发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长地税函〔2010〕49号)的相关规定废止。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已列为今年全省地税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来抓,根据省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督察工作的通报》的有关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以下四点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组织人员在辖区内开展管户与开发项目清查工作,结合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户数,发改委、城建、规划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数,进行实地核实清理,彻底摸清税源,建立税源底册,夯实土地增值税税源基础,摸清辖区内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并于5月30日以前将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分析材料、已达清算条件的项目清算审核计划和从2010年起已经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及清算结果上报市局税政一科。 (二)进一步加强开发项目档案登记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认真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帐》,并加强档案资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全面监控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全部过程。同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开发项目的电子档案资料。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保管制度,有效防止档案丢失。建立项目管理标准化考核机制,建立标准化建档格式,并要严格进行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三)进一步加强申报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按月报送每个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开发项目的完工进度、预售情况、成本核算等情况,为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专门的清算审核组,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报告要全面认真进行审核,严格划定核定征收的条件和界限,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款清算,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率分项目分类型进行税款清算。对账簿健全,收入、成本、费用归集合理、真实、准确并符合清算管理规程的,可按期据实清缴税款;对账簿健全但收入、成本、费用与清算管理规程不相符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平均售价确认收入和按建安定额确认成本进行清算缴纳税款;对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未按期完成清算的,应及时下发核定征收通知书,通过核定征收完成税款清算。对审核中发现存在较大疑点和漏洞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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