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金一费”等非税收入也有纳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清亮 施月梅 人气: 时间:2009-03-03
摘要:两金一费 等非税收入也有纳税风险    两金一费 属非税收入,但非税收入并非都是不征税收入,更不能放弃税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
“两金一费”等非税收入也有纳税风险


  “两金一费”属非税收入,但非税收入并非都是不征税收入,更不能放弃税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即“两金一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两金一费”还涉及营业税等税收管理问题,因此,税与非税必须划分清楚。

  非税收入一般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对如此繁多的非税收入,应当如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界限如何划分?

  营业税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1.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2.除上条规定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据此废止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关于“收费”的免税规定,并修订了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1997〕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公布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同时对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授权由各省财政厅(局)、地税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凡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这样,对于征纳双方来说,划分原则非常清楚,容易掌握,既便于收费单位进行税金核算,也易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检查,非税收入的营业税问题迎刃而解。

  涉及非税收入收取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准确划分非税收入中的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两金一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于“财政性资金”,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08]151号文件同时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这里的“企业”是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管有无应税所得,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企业收取的“两金一费”,除符合规定可以不计入收入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符合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符合条件的则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弄清楚“两金”征免政策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在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虽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但对这“两金”,税收征免政策也非常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明确,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款。而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对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免税收入”,而“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没有新的补充规定前,对照新《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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