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447号 2006-05-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推动中国学术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战略性综合研究,推动国内外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以提高中国研究人员对国际形势的分析能力和预测水平,为促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必要的政治、经济信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5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