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外[1996]30号 1996-11-11 各分局、区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1、《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所称“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比照该款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 2、1996年1月1日以前已行文批准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免两减半”税收优惠的,可继续享受,自i996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不再批准减免税,已经批准的,一律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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