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外[1996]3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11
摘要:《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所称“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比照该款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外[1996]30号     1996-11-11

各分局、区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1、《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所称“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比照该款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

  2、1996年1月1日以前已行文批准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免两减半”税收优惠的,可继续享受,自i996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不再批准减免税,已经批准的,一律取消。

标签: 房地产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