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8]218号 1998-07-28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财基字[1998]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地国税部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凡经批准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借款单位,不得再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部分基金的应付利息。 2、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规定,将会影响到企业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的变化和企业所得税入库分成的变化等,各级国税部门要注意处理好以上有关问题,积极做好企业所得税入库工作。 3、经批准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的有关资料及时报国税部门,同时国税机关也要做好上述资料的信息收集工作,以便更好地作好企业所得税的收缴工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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