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2]32号 2002-02-07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内容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除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二)、(三)、(五)款、第(六)款第2、3项有效。 3.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4.依据辽地税发[2004]9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04年9月2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一、关于销售大包干的有关问题(一)实行销售大包干的范围凡从事物资生产、加工的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实行销售大包干。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核算正确; 2、企业专设营销机构,营销人员稳定; 3、当年生产加工产品的产销率达80%以上。 (二)销售大包干费用包括1、实行销售大包干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差旅费、电话电报费、业务洽谈会与购销业务有关的费用。 2、企业支出的交易费用。 (三)销售大包干费用基数的确定纳税人当年使用大包干费用的标准以纳税人当年实际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回款额)加上当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货款(不含税)为基数确定。 (四)销售大包干费用的使用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标准以内按实际需要使用大包干费用,税前据实扣除;凡提取使用的企业,年终可将未使用大包干费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抵顶下年使用大包干费用的标准。 (参见:《关于进一步明确销售大包干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07号)第三条)
(五)实行销售大包干的审批程序实行销售大包干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三份)、销售承包方案、《销售大包干费用审批表》等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