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157号 2005-06-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地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市局将于近期内在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业已着手开展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展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试点,并在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程序的前提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从而积极推进我局系统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范围 在目前开展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基础上,市局将协调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将集贸市场经营者纳入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的问题,进一步扩大我局系统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范围。 三、积极、认真开展个体集贸税收日常征管工作 (一)适时推广个体集贸税收简并征期工作 市局将于近期内组织部分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就个体集贸税收简并征期问题进行专门研讨,条件成熟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此项工作。 (二)加强重点税源管理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结合贯彻总局《意见》切实加强对个体集贸税收中重点税源的管理。要按照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大型集贸市场税收的管理工作,涉及向总局报送全市10户个体大户的有关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要按要求报送相关的税收征管资料,并进行必要说明和分析,重点反映征管措施和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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