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0]428号 1990-05-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0年5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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