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0]4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0-05-03
摘要: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0]428号      1990-05-03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0年5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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