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业务实行“全市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279号 2007-09-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优化纳税服务,鉴于我局正在使用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网上申报(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已初具成效,我局决定从2007年10月起推广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报税业务“全市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一般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受理平台受理申报数据成功后,纳税人可就近选择到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抄报税业务,不受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属地限制。 二、一般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异常的,前台受理人员需通知其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办理流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操作。 三、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将收集到的纸质资料统一移交数据处理中心,无需按主管税务机关区分整理。 四、各区(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将《关于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业务实行“全市通”的通告》在大厅张贴或在电子屏显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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