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局报送本地区反避税工作年度总结。 第二十四条 省局定期对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主要考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反避税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反避税工作是否由专(兼)职人员负责实施。 (二)反避税基础建设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更新维护反避税档案、关联企业台帐、关联交易台帐。 (三)反避税调查调整质量。关联交易认定是否正确,关联交易额申报是否准确,是否认真开展避税嫌疑企业的筛选和选案,对已结案企业是否实施了跟踪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省局定期对考核、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出色的主管税务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反避税工作成绩突出的反避税人员给予通报表扬与奖励。 附件(略): 1.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2.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3.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明细表 4.企业销售去向情况表 5.企业关联交易额核查表 6.企业基本情况表 7.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8.反避税案件立案申请表 9.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10.反避税案件结案申请表 11.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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