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423号 2009-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因营改增,第一条废止;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第二条废止。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如网络游戏、气象信息服务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条款废止]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62号)第二点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将企业名下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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