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76号 2008-02-2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浙江连连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手机短信交易支撑平台,提供手机短信充值服务,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2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