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些朋友提问,在印花税法实施后,项目公司从母公司手中承接过来原土地出让合同该如何缴纳印花税呢?笔者从以下案例展开讨论。 01、案例情况 房地产A公司在2022年底通过招拍挂取得“XX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A公司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竞拍前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成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负责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并签订三方(自然资源部门、A公司、B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接原土地出让合同中A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关于XX地块的土地用途、规划和土地价款不变。 那么根据签订的出让合同与其补充协议,A公司与B公司该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02、笔者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由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纳税人的关键点在于该合同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A公司在竞拍前承诺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负责开发建设该地块,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执行承诺,全资设立B公司并签订三方变更协议明确由B公司全面承接相关的权利义务,因此A公司在本次土地出让签订合同过程中实质上属于代理人的角色,而实际的合同权利义务人应为B公司,B公司才是本次土地出让合同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 所以,应该由B公司以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土地出让合同按0.5‰进行申报缴纳印花税,而A公司由于并非出让合同的直接权利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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