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形成资金合力,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及合肥市产业发展特点,陆续出台了支持工业、农业、自主创新、服务业四大产业政策,政策出台以来,对合肥市经济发展、产业升级起到了良好的引领推动作用。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要求,四大产业政策每年修订完善一次,目前,2011年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产业政策,已由市政府分别以合政[2011]51号、合政[2011]52号、合政[2011]53号、合政[2011]54号文件发布。具体政策解答如下: 1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解读 问: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需要什么条件? 问:在鼓励投资工业项目方面有何政策? 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不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支持新建工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合肥地区综合配套率必须达到一定要求,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问: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何奖励? 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技改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另外,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或节电150万千瓦时(含150万千瓦时)的,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500吨标准煤或节电150万千瓦时,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问:在鼓励小企业加快发展方面有什么样的政策? 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同一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问:“两化融合”和建设品牌示范企业享受何种优惠? 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为鼓励开发区、县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建设符合规划、用地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市辖四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三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 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兑现的资金,属市辖四区和三大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三县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属投资补助的项目,按季度申报,其它各类奖励按年度申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和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申请政策支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快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问:该政策何时开始执行?有效期多长时间?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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