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已于6月17日颁布。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具体通知如下: 1、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2011年8月1日起,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1%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缴纳人应按照“三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三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事宜。其申报表适用《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 3、负有代扣、代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义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07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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