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4号公告,宣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采取的一项全新举措,对于促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是第一次以行业命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的一项有益补充。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即三联票每组0.55元,六联票每组0.90元。 二、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开具相关情况 (二)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五)货物运输业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三、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及认证相关情况 四、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管理相关情况 (二)对稽核异常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暂不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相关审核检查。 (三)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附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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