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的纳税评估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王文海 姜正清 宋海鹏 人气: 时间:2008-10-10
摘要:  随着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迅速发展.纳税评估介于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之间的预警、监控作用显得越发重要。纳税评估选案.处理程序的逐步准确、规范.对评估分析结果的高效保质需求便凸显出来...
  随着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迅速发展.纳税评估介于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之间的预警、监控作用显得越发重要。纳税评估选案.处理程序的逐步准确、规范.对评估分析结果的高效保质需求便凸显出来。如何有效地进行纳税评估.笔者试对运用财务管理进行纳税评估案例作一浅析。供同行们参考。

  某工艺品厂主要生产销售衔缝制品、工艺品等,产品绝大部分销售给外贸出口(进出口)公司,并开具6.8%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2006年产品销售收入l920万元.2007年产品销售收入l746万元.但应纳增值税均为零。连续两年税收零负担的异常现象引起了税管员的高度重视,正好结合企业申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退税审查和复查之机,税管员对该企业财务办税人员进行了约谈和举证说明。

  针对连续两年零税负现象,企业总账会计陈述如下:企业主产品为衔缝制品.每年上半年为生产、销售淡季。下半年才陆续组织生产,故前期组织生产用原材料购进大.进项税额留抵大,至2007年10月末尚有2.16万元留抵税额.产品压库滞销较大。1-8月份仅实现销售收入304.6万元.影响应纳增值税额的实现。另外.近几年来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工费等成本增大,而销售价格又提不上去,为拉住客户,亏本也做.故出现进销倒挂现象,几年来企业未有税金实现.税额的实现将体现在以后。

  由于该企业的财会人员系从事财会工作多年的老会计.也较熟悉税收政策.仅靠约谈、理论分析难以发掘其问题.税管员要求其举证.并调阅了相关账册及凭证。发现如下疑点:

  一是产成品无明细账。产品收、发、存财务上仅有汇总账.无分品种的分类明细账.而矛盾的是每笔出库凭证的附件却有详细品种.企业却无法提供分品种的结存明细账。

  二是无半成品账。根据衔缝制品的工艺流程和特点,月度之间应该有已完工的半成品被子、垫等.但财务上未设半成品的明细账,却有半成品购进和外发加工。

  三是原材料大多为购进的半成品。查看其提供的进项发票,大多数是半成品被子、垫子等品种,直接原材料很少,说明该企业自备工序简单.主要依赖外部协作。

  四是原材料、半成品供应商主要系关联企业。通过举证检查,发现原材料、半成品主要由另一个企业提供.而另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与该企业系同一人.也主要从事同类同品种衔缝被生产,相互之间存在价格上、供应上的关联关系。

  五是另一关联企业系民政福利企业.与该企业经营品种相同.互为购销关系.该企业间接出口的大部分产品均系另一福利企业提供。

  税管员明确指出,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各环节缺乏相互制约措施。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投资与决策都必须保证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保值增值。尤其是作为一个有着多年财务工作年限的老会计.更应知晓该道理。面对退税申请难以被批准的现实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会计道出了“苦衷”,印证了我们的判断。

  一是内部管理各环节混乱.导致生产、仓库、供销、财务上衔接不畅,原始数据和资料难以准确及时采集和共享,各自为政而保其目标任务的完成现象较严重。因而造成财务核算被动.倒置为以销为账.原始明细资料不全而无法详细核算.故无产成品明细账。

  二是在产品、半成品合在一起核算。事实上。部分半成品还可以对外出售,但为了简化,人为与在产品混在一起核算.并将大量已发出未及时开票记收入的产成品挂在产品(生产成本借方余额)中。

  三是企业的设立是有隐情的。因为税法规定.民政福利自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的货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为达到能享受优惠政策,便变通设立了工艺品厂,基本上平价进出给企业销售给外贸公司.达到既变通享受了优惠政策.税负又为零的目的。

  四是产成品实际上系福利企业所生产。两个关联企业实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仓库、工人、设备、场地共用。只是人为将产成品根据企业开具发票量的多少分配到两个企业账务上去。购进的应该是产成品而非半成品.违反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的规定。

  五是人为调节购销而迟做、少做收入。由于间接出口的外贸产品,结算形式大多是货先发出.待外贸公司通知其开具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以及付款时方开具发票入账反映收入。再加上发出产品须经外贸公司质量全检.方能确定各品种的开票数量.故亦未能及时记收入,另外,设立的门市部少做收入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着。

  据此。该企业因上述因素.未及时开票或少做收入,至评估时(11月底)共计l78.63万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0.37万元,抵减上期留抵税额后,实际应纳28.21万多元,已限期入库。对其购进名为半成品实为产成品的非自产品部分的专用缴款书退税申请49万多元.不予审批退税.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罚:对其关联企业之间有意偷逃税行为依法移送稽查进一步作关联检查。此案看似简单.但问题的发现却费了一番周折.暴露出的现象着实令人深思。

  一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亟待加强和提高。虽然财务管理是企业份内事,但作为税务机关,亦需精通其财务管理的环节内容,加强服务,促进企业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堵住税收偷逃的客观漏洞。

  二是企业的产、供、销与财务之间的衔接要畅通。出于利益的驱使.企业法人代表与财务人员之间的衔接存在利益上的分歧,沟通不畅。尤其是内部产、供销与财务脱节,弱化了财务监控的功能,导致账册过于简单、账册不全、假账现象较严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因此,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各环节尤其是财务管理环节的衔接沟通、信息制约及反馈.增强财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联评联查。几个牌子一套班子的老偷逃税手法在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今天有蔓延之势.相互间人为调节各期的购销、价格、产品、材料、人工的发生额及余额,想方设法钻政策的空子。变通套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收.因此.必须切实加大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调查、评估,不断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办法,实时加以监控、备案和查处,建立关联企业信息比对数据监控系统.规范相互间的独立核算和业务往来.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收政策的正确、公正、公平执行。

  四是金税二期、三期的进一步完善和“一窗式”管理票表的实时稽核比对.基本杜绝了已开票收入不申报纳税现象。但当前干脆不开票、迟开票、少报、不报、迟报收入问题却日益凸出.且较普遍,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针对新征管模式下偷逃税的主要手法.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评估、稽查等征管措施,及时预警、处理,以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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