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业公司无偿使用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房屋,无法取得房产原值。物业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代缴纳使用房屋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以房产原值为基础确定。 对于无原值房产如何确定计税依据,个别地区有过明确的办法及规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执行口径。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62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第三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