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 浙财预[2012]29号 2012-11-30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宁波不发): 为平稳有序地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改革原则,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促进税收制度完善的战略举措,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制定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是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保证,同时也能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税负有所增加企业的扶持 1.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可向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由市、县(市)财政根据企业税负增加情况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担。 2.税务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表式附后)。财政、税务部门要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 3.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税务部门重点审核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和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情况;财政部门重点审核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对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财政部门根据对试点企业申请的审核结果和规定的补助政策,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至试点企业。具体操作时,原则上按月计算、按季预拨、按年清算。 4.年度终了,市、县(市)财政部门将企业申报情况、实际补助企业的资金总额、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全年税负变化申报表、分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报省财政厅。经审核认定后,省财政厅根据现行我省财政体制规定计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各市、县(市)。 各地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清算拨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二)其他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2.跨地区税种协调 对跨省经营经批准汇总纳税的试点纳税人,其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可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具体操作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执行。非试点纳税人在省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各地应及时向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试点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抓紧制定本地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本通知下发后的半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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