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3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税总函[2013]1号 2013-01-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均纳入监控范围: (一)2012年度入库增值税500万元以上; (二)2012年度入库消费税100万元以上; (三)2012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四)2012年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预计2013年缴纳税款可达上述标准的企业; (五)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政策性减免税和即征即退企业暂不纳入监控,但要列出企业名单并注明原因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0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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