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掌握的15个文件

来源:云中飞 作者:云中飞 人气: 时间:2013-02-11
摘要:收入类文件 文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文件要点: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

文件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要点: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云中飞点评:
以前,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则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例如,A企业2012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50万元元购进的固定资产,成本或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重置的资产就存在税前重复扣除的问题。由此,40号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可按其计税成本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A企业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必须全额纳税。这1000万元什么时候纳税呢?还好,40号公告的规定是一种递延纳税,没有让企业在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当年直接缴税,而是递延到了搬迁完成年度。什么叫搬迁完成年度呢?我可以故意拖着不完成搬迁行吗?对不起,不可以.文件给出了完成搬迁明确的定义和时间表。写到这里,你可能会问,房地产公司可以用这个文件吗?呵呵,这个以后再说.

文件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文件要点: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
文件要点: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云中飞点评;
由于1号文是实施新法之初出台的文件,行文上概念有点混乱,后来的文件就注意改过来了。作为不征税收入。基金分红属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无法税前扣除,应调减资产计税税基,“基金避税宝”
无法避税。
相关政策解读——企业基金买卖的涉税政策分析

文件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件要点:
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允许作为免税收入。
云中飞点评;
2011年第36号公告施行以后申报表填报要求
(一)企业在国债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定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可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的调减栏,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二)企业在国债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收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的调增栏,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附表五第2行“1、国债利息收入”进行调减处理

税前扣除类文件
文件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云中飞点评;
一般而言(不包括特殊情况),一项费用得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费用
2、是实际发生的支出:已现金支付或已形成企业的到期债务
3、取得合法凭证:征税范围内的应取得发票,但发票开具方若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到而暂不能开具发票,可暂允许凭合同扣除,但最终必须取得发票,否则要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企业记账: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贷:资本公积(用权益结算)
但是,这个分录不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文件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文件要点: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云中飞点评:
这是总局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有效凭证取得的时间允许在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但是,某人解读:总局多么仁慈,你在季度预交所得税时,还用这么难吗?多预提一点. 还不明白,别干会计啦。
对于企业在前三季度所得税申报中零申报或只申报很少一部分税款,大部分税款在年终汇算清缴中申报缴纳,对于企业这种不按照实际情况预缴所得税的行为如何处理?(国税函[2009]34号)其实早就有办法了:
分子: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
/分母:(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云中飞劝大家别干傻事. 第4季度多交点税.OK?

文件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件要点;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总解读:
九、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与《税法》税前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的,如何协调?
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云中飞点评:
注意“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这句话,例如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型计量,会计都没有提折旧,税法就不给你纳税调整。

文件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文件要点: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云中飞点评:
一些朋友认为,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坏帐损失税前扣除只需取得“会计处理记录”、“企业的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三项证据就可以了。云中飞告诉你,这样的想法很傻很天真。别忘了还有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显然,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还应取得“确凿证据证明”。另外,中税协发[2011]109号第七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审核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
(四)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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