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了第三方提供资料的责任,即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有关税收专家表示,这一规定表明,税务部门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纳税人提供资料的义务以及可比方的协助义务,提高了关于第三方责任的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有关人士介绍说,世界上大多数有转让定价立法的国家都规定了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这一做法。归纳起来有两条,一是规定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在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时,纳税人承担协助义务并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二是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与纳税人类似的企业,即第三方有实施问询的权力,可比第三方有提供相关资料等协助义务。 有关税务官员提醒说,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不配合的态度,不提供与关联方往来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将依法参照一定标准,估价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据以征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真实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有关专家介绍说,核定征收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迫使纳税人履行举证责任和解决反避税调整日趋复杂、案件旷日持久不能结案等困难的重要规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通常做法,同时也得到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转让定价指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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