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国交易的不断增加,纳税人避税手段不断翻新,各国反避税措施也不断强化。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增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凡是因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意味着,2008年以后关联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涉税风险,如何有效规避这些风险成了关联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风险剧增 在特别纳税调整针对的所有对象中,转让定价无疑首当其冲。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这种价格的制定一般不决定于市场供求,而只服从于公司整体利润的要求。转让定价通过价格转让,转移应税所得,实现避税的目的。 据悉,跨国公司控制着全球1/3的产值,50%以上的国际贸易、90%以上的海外直接投资。在这些交易中,有一半属于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世界各国都纷纷立法,对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进行打击。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改革开放30年,在吸引外资方面成绩卓著,但我们在税收上也付出了一定代价,一些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现象比较普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对目前的反避税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且这种意义在未来二三十年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雪华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即使企业自认为按照“合理的方法”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定价,但依然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查的可能,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自认为“合理”的方法不一定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转让定价的复杂性,即使企业不是主观故意,也极有可能出现“一不小心就违法”的情况。但只要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定价达到或者接近市场公平价格,并能提供有效的同期资料,那么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就能大幅降低。 “要想有效控制税务风险,关联交易定价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柯告诉记者,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因此,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可能有不同的具体定价方法和商业理由,但必须经得住这些方法的“考量”。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有关人士认为,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问题一直是国际反避税的一个焦点。其中一个关键点是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以此来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来规避税收。税务机关确认某跨国公司是否转让定价,主要是参照同类交易在相似的交易条件下,由相互独立的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将两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如果价格超越了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的标准,税务部门将依法实施转让定价调查。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全球转让定价服务大中华区主管史蒂芬强调,企业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必须详尽而全面地搜集有关商品信息,如同行业产品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细节性的信息,做到对关联交易的价格心中有数。这样,即使被主管税务机关怀疑转让定价,应对起来也会“底气十足”。 史蒂芬说,企业要有效地规避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必须做到“知己知彼”。他说,所谓“知己”就是企业应该对自身交易的实质、在供应链中体现的价值、转让定价的风险等有一个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估和认识;所谓“知彼”就是要对中国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特别熟悉,包括其出台背景、税务实践中的解释口径和实际处理方式等。这样,企业即使被税务机关调查也能冷静地去处理,不至于手忙脚乱。史蒂芬还说,这个规则在规避转让定价风险中适用,在规避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等风险方面也同样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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