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30
摘要:安徽国税发布了《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旨在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管理。该指标体系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评估指标体系包含范围广泛,涉及产品众多。...

关于印发《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7]157号              2007.10.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省局制定的《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商品批发与零售行业特点,制定本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条 本评估指标体系所述“商品批发与零售业”的范围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业、对外贸易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从事粮食、医药、图书音像、石油、烟草、通讯等产品批发与零售的商业企业。
本评估指标体系所述“商品”的范围包括日用百货、家电、家具、医药、粮油、食品、食盐、烟酒、农林产品、图书音像、文体用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轻工产品、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汽车、石油及天然气、煤炭、建材等。

第三条 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原则上按年开展。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工作安排开展评估,并根据商品批发与零售业财务核算方式和内容选择确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第四条 商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环节、程序和评估结果的处理,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纳税评估资料收集
第五条 企业基本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经营方式;
2.企业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3.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4.其他资质信息。

第六条 企业经营及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企业营销网络,物流环节,商品进销的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等情况;
3.企业仓储设施及所在地,实物保管制度;
4.级差获利水平,大类商品社会平均进销差价,全员平均销售额等;
5.过期失效商品报废及其他待处理资产处理情况;
6.经营场所及柜台租赁情况;
7.企业经营合同;
8.从生产企业取得的“返利”情况;
9.企业劳动用工合同。

第七条 企业财务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
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处理办法等,商品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资金流动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流动比率、资本结构、周转比率等。

第八条 企业关联方交易信息资料的收集
1.资金融通情况;
2.商品购销和提供劳务价格以及交易的方式、数量、金额等情况;
3.对外投资情况;
4.资产转让情况。

第九条 企业历史数据信息资料的收集
包括近几年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其他业务净利润增长情况,实现税款增减变化情况,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变动情况等。

第十条  企业收入方面信息资料的收集
1.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及增长情况;
2.企业接受捐赠经营设施入账及纳税申报情况;
3.会员卡(购物卡)销售情况;
4.向购买者返利、退还销货款以及商品折扣情况;
5.收取的价外费用如手续费、展览促销费、条码费、进场费、上架费、摊位费、通道费等及租金收入的确认情况;
6.收取合同违约金等收入确认情况;
7.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及确认,包括向用户收取包装物押金,销售材料、器具等收入的确认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成本费用方面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库存商品盘存情况;
2.仓储、运输、吊装、挑选整理等营业费用变动情况,合理损耗的范围、标准变动情况;
3.业务招待费用、广告费、赞助费等支出情况;
4.商品进销差价的变动情况;
5.商品购进及销售发票开具情况;
6.银行利息支出情况;
7.固定资产分类、原值与折旧增减变化情况,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
8.其他业务支出的增长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等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留情况;
2.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申报的差异情况;
3.以前年度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处理情况;
4.对购买者返利、退还销货款等个人所得税代扣情况;
5.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6.其他涉税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其他方面信息资料的收集
1.营业外收入和支出情况;
2.内、外往来账项发生额及结余情况;
3.企业接受财务、物价检查以及审计等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行业特殊资料收集
(一)医药销售企业
1.企业是否为医保指定单位;
2.企业GSP认证、银行POS机、医保管理系统(医保卡自动刷卡机)使用等情况;
3.企业社保药品资金的垫付情况;
4.企业从社保局、医院等部门货款的结算情况及收款机中的收款信息等情况。

(二)粮食销售企业
1.企业是否为中央储备粮库或贸易粮销售单位;
2.企业经营种类是否为中央储备粮、中央储备粮轮换粮、国家临时储备粮(脱市价粮)、贸易粮等,收购价格是否为脱市价、市场价,销售价格是否为进入粮食批发中心交易价、市场价等情况;
3.企业国家储备粮收购贷款计划使用情况;
4.企业取得国家财政补贴(分为收购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补贴)收入情况。

(三)物资供销业
1.进销合同,运输合同;
2.运费支出情况;
3.银行对账单。

(四)对外贸易业
1.增值税免、抵、退等方面情况;
2.报关及结汇方面情况。

第三章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通用指标
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行业指标
(一)利润变动率
1.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基期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基期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100%
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2.营业利润率变动率
营业利润率变动率=(本期营业利润率-基期营业利润率)÷基期营业利润率×100%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
3.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提示:通过对上述指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或虚列成本(费用)、瞒报利润以及返券(卡)销售、售后返款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疑点。

(二)收入成本(费用)弹性变动率
收入成本弹性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100%
或 收入成本弹性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变动率÷营业费用变动率×100%
提示:通过收入成本弹性变动率的分析,发现企业收入与成本或营业费用的配比是否异常。

(三)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
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提示:正常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大于主营业务成本,通过业务收入成本率分析,发现如果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变动较大,可能存在虚假购销行为情况。

(四)折旧额变动率
折旧额变动率=(本期折旧额-基期折旧额)÷基期折旧额×100%
提示: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额变动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折旧办法,超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加速折旧的疑点。

(五)往来账款变动率
1.应付款变动率
应付款变动率=年末应付款总额÷年初应付款总额×100%
提示:通过应付款变动率(包括应付账款变动率、其他应付款变动率等)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把无法支付的款项直接转入资本公积,虚抬进货成本,虚列费用,或将加盟费和陈列费长期“挂账”等情况。
2.应收款变动率
应收款变动率=(本期应收款余额-上期应收款余额)÷上期应收款余额×100%
提示:通过对应收款变动率(包括应收账款变动率、其他应收款变动率等)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收入,转移收入或藏匿收入等疑点。

(六)税负率
1.宏观税负率
宏观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商品销售收入×100%
宏观税负率变动率=(本期宏观税负率-基期宏观税负率)÷基期宏观税负率×100%
2.实际税负率
实际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3.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
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利润×100%
提示:通过上述指标的分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少报或瞒报收入、多扣除成本费用、未按规定纳税调整等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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