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2
摘要: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计算举例:

  例1:某单位员工王某参加企业年金的情况如下:缴费比例为企业负担为工资基数的5%,个人负担为工资基数5%,假设该缴费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1、2013年5月份缴纳企业年金共10000元(企业负担5000元,个人缴费部分5000元),该地区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5000元,王某当月正常工资10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王某企业年金账户共50000元,并全部按规定足额纳税。

  2、2014年1月份,缴纳企业年金共20000元(企业负担10000元,个人缴费部分10000元),该地区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10000元,王某当月正常工资200000元……

  3、2014年度,保险工资将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该部分投资收益分配至王某账户为1万元;

  4、截止王某退休,其企业年金账户累计全部金额为20万(其中2013年末前累计的已纳税税账户金额为5万元,2014年1月至缴费截止日,已并入企业原当月工资所得完税的年金账户金额为10万元)从单位领取退休金为每月5000元,从保险公司领取退休金每月8000元。

  则1、2、3点王某应纳个税为?

  答:

  1、正常月薪:(10000-3500)×45%-13505=29920元,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税:5000×20%-555=445元;

  2、正常月薪:

  【200000+(10000-10000(上年度月社平工资)×3×4%)-3500】×45%-13505=78880元;

  说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能超过社平工资3倍。

  3、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在分配时不纳税;

  4、退休工资所得:5000元免税。

  企业年金所得:

  20万年金账户中2013年之前按原规定纳税的已完税收入为5万,2014年后,超计税工资基数标准计算的年金收入并入工资已完税的收入为10万,该部分收入按照财税【2013】103文规定,在领取时,仍应再纳税(注:该部分口径以后如有新的明确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加上剩余未纳税的年金收入5万元,合计领取时应纳税的收入为15万元,占全部账户金额的75%。则当月领取企业年金退休金应纳个税为:

  8000×【(20-5)÷20】×20%-555=645元

  注意:

  (1)上述收入不能扣除3500的费用扣除标准;

  (2)企业年金所得税款由托管人在托管人所在地向税务机关扣缴,不在员工所属企业的所在地申报缴纳,也不在员工个人生活所在地缴纳。

  例2:中国公民王某于2013年退休。2014年4月份,王某自某保险公司处取得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年金2000元,职业年金6000元,当月退休工资4500元,假设王某的企业年金在单位缴付过程中未纳税,则王某4月份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答:王某4500元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000元企业年金及6000元职业年金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分摊为三个月的收入,不扣除标准扣除费用,全额按照税率计征税款,则企业、职业年金应纳的税款为:

  企业年金:2000÷3(分摊月份数)×3%×3(分摊月份数)=60元;

  职业年金:(6000÷3(分摊月份数)×10%-105)×3(分摊月份数)=285元。

  三、由于2013年12月税款的法定申报期为2014年1月份,因此企业年金的缴纳单位仍应按照原应税项目“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申报方式办理申报。拟在2014年1月份提前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税款申报的单位,请在2014年2月份法定申报期内办理相关申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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