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税款所属期2014年1月1日(申报期2014年2月1日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退休领取时,由年金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为做好上述税款的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尚未报送上述资料的单位,请于2014年5月1日前报送。 二、自税款所属期2014年1月1日(申报期2014年2月1日)起,我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将新增“工薪所得”-“企业年金所得”和“职业年金所得”两个应税项目,企业、职业年金扣缴义务人应通过上述应税项目办理退休人员的相关税款申报。原工薪所得下,应税项目为“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申报同时停止。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一)》计算公式如下: (一)企业年金所得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企业年金所得”。本表仅计算“企业年金所得”的税额,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计算。当月正常发放工资收入应另行填写“正常月薪收入”报告表进行申报。 2、“含税收入额”指退休人员领取的企业年金。 3、“发放当月的正常工资”指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此栏数值在申报“企业年金所得”时不填报。 4、“分摊月份数”为按年或按季领取时,可以分摊的月份数,该栏数值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的正整数。一次性全部领取的,除出国定居或死亡继承可填报为12个月份数分摊计算税款外,其余一次性领取的应按1个月收入计算;; 5、申报“企业年金所得”时,“费用扣除标准”不得扣除,此栏数值为零。 6、“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如有已完税的收入,可以填入此栏扣除。以上栏目数字填写均为正整数。 7、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企业年金所得”(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分摊月份数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8、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9、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月份数;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10、“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11、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二)职业年金所得 1、税目为工资薪金,应税项目为“职业年金所得”。本表仅计算“职业年金所得”的税额,不包括当月正常工资税额的计算。当月正常发放工资收入应另行填写“正常月薪收入”报告表进行申报。 2、“含税收入额”指退休人员领取的职业年金。 3、“发放当月的正常工资”指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此栏数值在申报“职业年金所得”时不填报。 4、“分摊月份数”为按年或按季领取时,可以分摊的月份数,该栏数值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的正整数。一次性全部领取的,除出国定居或死亡继承可填报为12个月份数分摊计算税款外,其余一次性领取的应按1个月收入计算; 5、申报“职业年金所得”时,“费用扣除标准”不得扣除,此栏数值为零。 6、“捐赠扣除额及其他”为选填,如有已完税的收入,可以填入此栏扣除。以上栏目数字填写均为正整数。 7、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职业年金所得”(含税收入额)-捐赠扣除额及其他)÷分摊月份数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8、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自动填列(对照表见《工资薪金税率表》)。 9、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月份数; 若计算结果为负则默认为0。 10、“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可填可不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11、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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