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履行了合同所约定义务,即获得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债权债务关系就确立了,所以销售款凭据是指能证明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商事凭证,这即包括发票,也不仅仅指发票,还包括其他商事凭证,也就是说,即使没开具发票,只要其他商事凭证能证明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按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即成立(这个时候就算不开发票,上法院打官司,也会被判可以收款了,当然最后还得开发票),也就是获得收款的权利了,也就符合纳税义务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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