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以及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汽车整车产品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报国务院核准。经核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其所包含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实施。 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由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长江(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嘉陵江、乌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日调水 50 万吨及以上、或者跨区县调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仅指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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