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中提及的2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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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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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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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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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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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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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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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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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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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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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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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研究开发业务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所以公司将受托研究开发业务支出归入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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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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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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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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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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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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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中披露的研发费用未包含委外研发费用,导致年报中披露的研发费用比例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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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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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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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电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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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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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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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研发人员,导致人员比例偏低;研发投入金额统计不完整,导致研发比例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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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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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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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思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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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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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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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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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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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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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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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员工总数为包含三个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的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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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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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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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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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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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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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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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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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为合并报表数据,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主体为母公司;部分产品的研发支出进行成本化核算,故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将其作为研发投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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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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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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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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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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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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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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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耐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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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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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新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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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与产品销售收入相配比,将与定制设备相关的研发支出在产品生产成本中核算,故年报中未将其作为研发费用披露;年报只对管理费用中的技术研发费、资本化支出等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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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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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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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晨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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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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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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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产品的研发支出进行成本化核算,故在招股说明书及年报中未将其作为研发费用披露;未将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研发人员计入,导致人员比例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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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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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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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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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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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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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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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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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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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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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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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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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金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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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上述被质疑的上市公司的部分高新指标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边缘,统计口径发生略微变化,即可能使公司的某些高新指标不达标。如安科生物在其《澄清公告》中提及,截至2010年12月31日,母公司安科生物在职员工总数为387人,研发人员44人,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11.37%,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的法定标准为10%,其研发人员比例仅高于法定标准1.37%,如果发生一些研发人员的变动或调整,很可能导致公司的研发人员比例低于法定要求。
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也因各种原因被撤销高新资格,如东湖高新、华映科技、精艺股份等。这不仅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亦对上市公司的声誉、品牌、核心竞争力、投资者信心和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被撤销高新资格的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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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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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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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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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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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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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7,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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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人员指标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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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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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艺万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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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0,2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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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比例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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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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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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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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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公司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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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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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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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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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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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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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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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7,0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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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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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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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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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7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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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1年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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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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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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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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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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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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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市公司涉及公众利益,以及面临的外部舆论压力,拥有高新资格的上市公司,尤其是部分高新指标尚处于法定标准边缘的上市公司,应当高度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向公众公开做出解释、股价的异常波动、商誉和品牌受损、撤销高新资格、补缴税款、五年内不得申请高新等风险。
小结
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的税收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动,原先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特区内的企业等,上述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均需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25%,截止2012年底新所得税法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已执行完毕。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少数得以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在企业税务成本控制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总体而言,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是不可小觑的,因此,华税律师建议,高新技术企业更应注意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关于税务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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