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9号 2013-10-16 税屋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5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报表式样 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分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6大类,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校验关系见附件。 二、适用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报送。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照下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
三、报送期限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均应按2013版财务报表报送,旧版财务报表不再使用。 (二)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财务报表随纳税申报表按月报送。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财务报表应按月编制,随纳税申报表按季报送。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在国税申报增值税但在地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有关规定处理。 四、填报方式 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不需报送纸制报表。网上申报软件开发单位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申报软件升级工作。 (二)使用单机版电子申报软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存储介质报送电子信息,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制报表。 (三)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填制纸制报表并加盖公章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报表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表单手工填写,也可从网上下载报表、填写、打印,下载地址:http://www.hl-n-tax.gov.cn“涉税下载”栏目。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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