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2011-11-28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中的“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废止。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本法规中“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初次申请和变更申请的申请材料清单,以及附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中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程序规定一)和“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程序规定五)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废止]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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