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基层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分别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附后)及《会议费执行情况明细表》(样表附后)报市局(财务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市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上报税务总局和市财政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局财务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编制汇总和上报税务系统会议费“一上”、“二上”预算,对下批复部门预算; (三)对税务系统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按规定报送税务系统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五)对税务系统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六)做好市局机关会议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三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于每年9月15日前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附后),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报财务管理处; (二)如确需召开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会议,应详细阐述理由,严格按照会议审批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同时填列《追加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附后),列入年度会议计划; (三)根据报送的会议计划,按照会议分类,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会议规模,规范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四)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等)汇总后分别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追加会议计划明细表》及《会议费执行情况明细表》(样表附后)报财务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市直属分局、和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或修订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三)编制汇总和上报本单位会议费预算; (四)对本单位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控管理; (五)负责安排本单位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六)按规定向市局报送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对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税务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一般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税务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 2. 追加会议计划明细表(样表) 3. 会议费执行情况明细表(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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