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2015-9-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对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包括新办及已使用升级版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开票时限暂设置为3天(72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0%”。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部分纳税人将根据管理需要另行设置离线管理规定。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废止。 四、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7日 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为加强增值税税收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新办税务登记、新增增值税税种登记、小转一般(尚未使用升级版)、新增票种核定及已经使用升级版的纳税人统一调整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管理设置。 二、北京市增值税纳税人暂将离线开票时限调整为3天(72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0%”。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将对部分纳税人另行设置离线管理规定。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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