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往来业务的会计处理 甲建筑公司 收到建设单位乡政府预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1000 可以单设应收账款,也可以直接冲减预收账款。如果设了应收账款则还要与预收账款对转。如果不单设应收账款,直接冲减预收账款。则预收账款贷方为收到建设单位乡政府预付工程款有结余。如果是借方就是应向建设单位乡政府收取的已结算的工程款。 向乙建筑公司预付分包款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与乙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时 借:工程施工 100 贷:应付账款(预付账款) 96.76 应交税金——代扣税金——营业税 3 ——城建税 0.15 其他应交款——代扣教育费附加 0.09 可以单设应付账款,也可以直接冲减预付账款。原理同上。 值得强调的是,预付分包款时且不可直接计入工程施工。而是要在与分包单位(乙建筑公司)结算分包工程款时才计入。 乙建筑公司 收到预付分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与总包单位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100 贷:工程结算 100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问题 1,会计处理: 向乙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时 借:工程施工 100 贷:应付账款(预付账款) 96.76 应交税金——代扣税金——营业税 3 ——城建税 0.15 其他应交款——代扣教育费附加 0.09 2,代扣范围 代扣的税款应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般来说只是这3种。而对于有的地方对企业所得税也代扣代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3,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迄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依据的当天。”因此,对于总包人已于建设方结算,其实际是连分包人的价款时一并结算的。所以现实工作中总包人虽然与建设方结算。却已尚未支付分包款就不扣缴税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结算程序应当是:总包人先与分包人结算,以正确确定工程施工金额。然后,总包人再与建设方结算,很显然对于总包人与建设方结算时,是连分包人的价款一并结算的。 六.发票开具的问题 1.应使用何地发票的问题 根据纳税义务为劳务发生地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总分包公司都是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则可以使企业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而如果不是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则必须到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发票的开具金额 总承包商开具1000万元,据此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1000万元,同时要交纳1000万元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中包括代扣乙公司的税费。并提供总分包合同。对于扣缴的税费应要求税务机关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免予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开具金额是100万元。分包方据此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100万元,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工程施工的支付凭证。 3.发票开具时间问题 不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分包人只要办理了工程结算,也就是取得了索取收取款项的权利,纳税义务也就发生了。同时就应该给对方开具发票。而不论是否实际收到了款项。现实中虽然办理了工程结算。却因没有实际收到了款项,就不给对方开具发票,以票控制收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总的来说按照建造合同规定,其收入是包括分包的收入的,其成本按照配比原则亦然。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是截然不同的。 2.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若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致的,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也就是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 3.当工程预计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时,《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要求当期确认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这一点与税法是不一致的,因此也就在计算所得税时产生了时间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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