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4-01-05
摘要: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现在都已经执行新租赁租赁准则了,承租人的会计核算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在租赁开始日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然后在租赁期间折旧。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设备预计折旧年限5年,租赁2年。问题一:两年内加速折旧完还是按5年折旧;问题二:到期后0对价取得设备,如果可以加速折旧,那到期后账务怎么处理?是否有准则可参考?

  解答:

  应该将两个问题合并在一起回答。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需要区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现在都已经执行新租赁租赁准则了,承租人的会计核算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在租赁开始日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然后在租赁期间折旧。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首笔租金取得的进项,且可抵扣)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未来需要支付的租金+留购款项的不含税金额)

      银行存款等(始费用+首笔租金等)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说明:(1)折旧方法,参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2)折旧期限,按照预计使用期限,可能会大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4.租赁期间实际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5.租赁到期支付留购款项: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租赁到期无偿转移所有权,或者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的,就不做该笔会计分录。

  6.租赁到期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固定资产-xx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说明:(1)租赁到期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只是更换“马甲”;(2)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该笔分录上借贷双方都要加上各自的减值准备。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1.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首笔租金取得的进项,且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初始费用+首笔租金等)

      长期应付款(租金+留购款项)

  2.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说明:(1)按照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2)折旧期限,按照预计使用期限,可能会大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4.在租赁到期支付留购款:

  借: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无偿转移所有权的不做该笔分录。

  5.租赁到期:

  借:固定资产-xx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说明:只是换一个“马甲”。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问所述的设备,如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应按照最低5年折旧,且采用直线法折旧,满足这样的条件的折旧费就可以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