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4
摘要: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三条 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第十四条 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第十五条 市以上税务局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省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辖区内的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标识;市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随机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分别标识。

  第十六条 省、市税务局应当在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通过接收、分析、整理和确认随机抽查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并进行标识,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一)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二)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五)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七)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