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涉税相关问答

来源:华政税务 作者:华政税务 人气: 时间:2017-02-24
摘要:如果您有房屋要出租,或者您在交房租的时候,很可能会想到个人出租房屋要不要缴税?应该缴哪些税?分别要缴多少呢?本期华政小编对个人出租房屋涉税问题进行解答。 一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什么税? 答: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如果您有房屋要出租,或者您在交房租的时候,很可能会想到个人出租房屋要不要缴税?应该缴哪些税?分别要缴多少呢?本期华政小编对个人出租房屋涉税问题进行解答。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什么税?

答: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各项税费如何计算?

答: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区分出租住房和出租非住房分别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1
增值税

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租金÷(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租金÷(1+5%)×5%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分别按应缴增值税税额的7%(5%、1%)、3%、2%等税(费)率征收。

计算公式=应缴增值税×税(费)率

3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1.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个人出租非住房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算公式=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税率

4
印花税

政策规定:财税(2008)24号文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出租非住房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按合同规定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缴纳。

计算公式=合同租金金额×税率

5
个人所得税

政策规定:根据财税(2008)24号文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所得,税率为20%

个人出租房屋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按次征收,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凭合法有效的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扣除。对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房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但每次扣除不得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租金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6〕43号文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或20%)

6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3万元以下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即:个人出租房屋的月租金少于3万元的,可免交增值税。例如:出租门面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10万元,可以将10万元租金平摊至各月,每个月租金都不超过3万元,可以参照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个人出租房屋如何开具发票?

答:个人出租房屋,如果对方需要发票,可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的其他单位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出租房屋涉税总结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