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6-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申报。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7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减轻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税负担、简并申报次数,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度难关,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福建省(不含厦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自所属期2017年7月1日起,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期限 自所属期2017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统一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例:某企业原为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17年6月至12月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本公告下发后,其预缴申报时间和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如下:
以后月份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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