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在办公楼办公,水电费都是由物业代收的,物业提供的用于入账的原始凭证包括供水供电公司开给物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物业开给我公司的收据、物业的水电费分割单,根据这些原始凭证,是否可以计算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水电费费用?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水、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属于上述情况的为物业公司代收行为,若不属于代收行为,应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发票复印件不属于有效凭证,因此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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