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8]39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31
摘要:《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270号)第一点“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如果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总机构纳税的应报省局审定”中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县或同一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范围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393号       2008-07-31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地点的请示》(云国税发[2008]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270号)第一点“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如果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总机构纳税的应报省局审定”中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县或同一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范围内。即,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自行确定;如果在同一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市自行确定;如果跨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但在我省范围内的,若需要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报省局审定。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东国税明确省内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管理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393号)。文件明确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申请:

  1、总分机构如果在同一县(区)范围内,由各县税务机关自行审核确定;

  2、总分机构如果在同一市范围内的,由各市税务机关自行审核确定;

  3、总分机构如果跨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但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审定。

  理道分析: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即总分机构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粤国税函[2008]393号文件针对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权限做出了规定:总分机构申请在广东省、市、县范围内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向相应的省、市、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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